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治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治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治維因毒品等案件,經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10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治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3年度簡字第8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814號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 8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6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年(共2罪)、3年( 共3罪)、1年6月、10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確定。嗣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822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103年6月10日入監執行上開罪 刑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7月22日,經縮刑44日後,刑 期終結日期為110年6月8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 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