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景松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景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景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6月確定,於民國 103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13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鄭景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年8月(3罪)、 3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各罪,於103年9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而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