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95號
PCDM,109,聲,195,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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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武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武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武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855 號判處有期徒 刑5 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2724號判處有 期徒刑5 月,及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328號裁定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以上合計2 年6 月),並於 民國107 年4 月2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9 年1 月9 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5 08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 號:109 年1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5080 號)後,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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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