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86號
PCDM,109,聲,186,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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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伸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伸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伸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 月9 日核准假釋,而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578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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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