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27號
PCDM,109,單聲沒,27,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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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芷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3375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OPI」商標之指緣筆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官芷鈴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3375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OPI」商標之指緣筆1個 ,為仿冒美傑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規定。而商標法第98條即係「專科沒收」之規定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 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 結果參照)。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 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規定。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 度偵字第337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扣案之仿冒「OPI」註冊商標之指緣筆1個(保管字號 :新北地檢署贓物庫108年11月29日108年度紅保字第3620號 ),經鑑定結果確認係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 商品,有美傑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24日鑑定報告、 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 表、商品照片等各1份在卷可佐(見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 第33756號卷第8至9、14、18頁),上開扣案物既係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上開扣案物現於新 北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從而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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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傑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