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5號
PCDM,109,單聲沒,15,202001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承志


      鄭志南


      李富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
字第4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骰子拾陸顆、賭資新臺幣伍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052號 被告賴承志鄭志南李富盛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 530 元及骰子16顆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 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 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 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乃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賴承志鄭志南李富盛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以108 年度偵 字第605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骰子16顆、賭資530 元,為被告賴承志鄭志南李富盛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 告賴承志鄭志南李富盛於警詢中供承明確,並有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查獲 照片存卷可佐,堪以認定,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 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