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賢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
度偵字第30330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9 年度交簡字第82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賢宏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12時許起 至同日19時30分許止,在其新北市○○區○○路000 號8 樓 住處內飲用啤酒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處上路。嗣於同日 21時許,在同市區○○路0 段000 ○0 號前為警盤查,並對 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1.14毫克。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2 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12月25日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9 年1 月13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 業於本案繫屬於法院前之109 年1 月3 日死亡等情,此有上 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該署109 年1 月13日新北檢兆良列 108 偵30330 字第1090002899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