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88號原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原 告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原 告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何牧武被 告 宋天行 蔡坤益 江明育上列被告宋天行、蔡坤益、江明育因被告宋天行侵占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詹蕙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秀慧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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