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 告 鄭永欽
曹燕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
被 告 陳逸如
吳忠霖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108 年度重訴字第14號),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人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陳逸如被訴殺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 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 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