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游佑陽
賴淑玲
被 告 陳盈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5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