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6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4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 行「合併」補充為「經以101年度聲字第4681號裁定合併」 、第18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補充為「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 偵查」補充為「警詢及偵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科刑處罰,且為累犯應予加重其刑 ,仍不能戒除毒癮,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僅四月又再次漠視法 令禁制而累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前案科刑 執行對其並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亦薄弱,惟念其 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 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 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 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林蔚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4901號
被 告 黃建生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生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又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 治,於97年9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 毒偵字第167號為不起訴處分。復於前揭執行強制戒治獲釋 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47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 567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2案之罪刑嗣合併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2年4月4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 107年度上易字第16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8年1月2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108年5月23日12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之友人住 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8 年5 月26日21時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150巷口,因 另案通緝遭警逮捕,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建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勘 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 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A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A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 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 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 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蔚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