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8年度,21號
PCDM,108,智訴,21,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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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志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27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志浩透過大陸地區、澳門地區年籍不 詳之王亮、林姓男子,得知王亮、林姓男子所參與之數位侵 權犯罪集團從事生產製造及運營數位機上盒業務,欲拓展臺 灣地區市場,而亟需大量影音內容,以滿足購買或承租機上 盒消費者之收視要求,故必須在臺灣地區設置機房,第一時 間擷取內容業者發送之數位訊號,快速傳送臺灣地區消費者 及境外雲端伺服器,可免發生收視戶收視滯後(lag )現象 ,提高消費者租買機上盒意願。朱志浩明知設置機房所擷取 之影音數位訊號,乃源自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級 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間公司)、壹 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聯利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利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八大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年代網際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緯來公司)、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凡 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香港商 福斯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國家 地理頻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國家地理頻道公司), 為各大電視公司所製播而擁有視聽著作權、音樂著作權,均 係透過無線或地區有線電視頻道公開播送予消費者收視,詎 朱志浩為獲得豐厚利益,竟意圖透過數位機上盒銷售或出租 其所擅自擷取重製前開各大電視公司之視聽等著作,而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後於民國106 年3 月間、107 年 2 月間,加入林姓男子、王亮個別所屬之數位侵權集團,朱 志浩自林姓男子、王亮取得設置機房之設備及經費(起訴書 誤為金)後,分別在臺南市麻豆區客子寮120 號、臺中市○ 區○○○路0 段0 號19樓之3 設置機房,並將電腦主機、伺 服器、解碼器、路由器、HUB (集線器)及電視盒等機具安



裝於機房,並管理運作該些機房,每月由王亮支付朱志浩( 起訴書誤載為王志遠)新臺幣(下同)數萬元不等之酬勞。 朱志浩便自106 年3 月間起,未經前開電視公司授權或同意 ,透過前開2 機房攔截電視頻道訊號源,儲存轉碼後,瞬間 便能傳送雲端伺服器,再轉給非法數位電視機上盒業者,提 供影視等著作給購買、租用機上盒之消費者觀賞,其侵害著 作範圍既廣且深,引起前開電視公司之注意而提出告訴,嗣 由檢察官指揮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述2 機房搜 索,扣得電腦主機、筆記型電腦、伺服器、數據機、解碼器 、路由器、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機具,始查悉上情。因認 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 、第92條之擅自公開播送、第93條第4款對公眾提供可公開 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 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 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包括行為地與結果 地兩者而言。又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即 案件繫屬於法院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 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其涉犯上開犯行,向本院提起公訴, 並於108 年9 月23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同日新北檢兆言107 偵27541 字第1080090038號函上之 本院收文戳章可考。而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時,其住所 係設籍於金門縣○○鄉○○村○○00○0 號,實際則居住 於臺中市○區○○○路0 段0 號13樓之3 之居所等情,業 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在卷可參,是本案繫屬時被告之住、居所分別在金 門縣烈嶼鄉及臺中市東區,而分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轄區,故均非屬本院管轄之區域。(二)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用以攔截電視頻道訊號源 之機房係分設於臺南市麻豆區客子寮120 號、臺中市○區 ○○○路0 段0 號19樓之3 二處地點,業據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供述明確,可認被告之行為地應係在臺南市麻豆 區及臺中市東區,故本案犯罪行為地亦非屬本院管轄區域 。況依被告供述其係在上址機房處進行攔截電視訊號源之 行為後,即傳送至位在美國之雲端伺服器等語,則雲端伺 服器亦並未在本院轄區內甚明。




(三)公訴補充理由書意旨雖認被告與王亮共同提供數位機上盒 販售或出租與不特定之客戶,並提供數位電視頻道收視客 戶,透過該數位機上盒連結網際網路雲端資料庫,使不特 定用戶得以於該網路空間內觀看上開告訴人等之視聽著作 ,故被告重製並發送之侵權訊號足以散播之範圍均可認犯 罪之結果地,而認本院應有管轄權云云,然所謂侵權訊號 足以散播之範圍仍應由檢察官舉證說明究竟在我國境內之 何處,自不能泛稱全國均屬有散播之範圍。且依起訴書之 記載,被告係攔截電視頻道訊號源後儲存轉碼後,瞬間傳 送至雲端伺服器,後再轉給非法數位電視機上盒業者,是 該侵權訊號足以散播之範圍,應係以購買使用數位機上盒 之收視群眾所在地始能認定為犯罪之結果地,然本案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內,並無有關非法數位機上盒業者或其收視 群眾所在地之記載,亦未見檢察官舉證使用非法數位機上 盒之人,究竟有無在本院轄區範圍內進行收視使用,且本 案於上開二處機房所扣得之物品僅有被告使用之合法之中 華電信公司及群健有線電視機上盒,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 2 份在卷可佐(見偵卷二第12至13、19頁),業據被告於 警詢供述明確(見偵卷二第50至51頁),經採證後業已合 法發還被告領取,此有該署107 年9 月6 日新北檢兆言10 7 偵27541 字第339006號函在卷可佐(見偵卷二第49頁) ,未見有何查獲非法數位機上盒經不特定消費者使用收視 之情形,自無從僅憑此認為本院確有管轄甚明。(四)又公訴補充理由書意旨雖舉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1號 裁定意旨,認網際網路犯罪型態之犯罪結果地,係透過網 際網路跨國界之特性,如使跨縣市、跨國境之人亦可接收 該項言論,則他地亦屬犯罪地等語,然該案所涉之基礎事 實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案件,涉嫌誹謗他人之名 譽,要與本案犯罪情節及事實並不相同,是否可逕行比附 援引,已有可疑。且依該裁定之前提係認為已能認定不實 之言論有藉由電視之播送而傳播至全國各地,始能認為全 國各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然同上所述,本案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內既無該侵權訊號確經散播至本院轄區範圍內之記 載,亦無事證可資證明,當無從依前開意旨認為本院確有 管轄權。
(五)公訴補充理由書意旨另以本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有 持本院核發之107 年度聲搜字第969 號搜索票分別前往新 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及上開臺中市機房處進 行搜索而查獲被告及另案被告王志遠,並扣得相關證物, 而被告與王志遠之犯行均相同,即認本案被告犯行侵害上



開告訴人等之著作財產權犯罪結果同時有在包含新莊區上 址之不特定區域發生云云,然查依卷內同署107 年度偵字 第27541 號另案被告王志遠之起訴書所載,王志遠係加入 何康寧所屬之侵權集團,設立機房之位置係在新莊區上址 處,核與本案被告之機房地點並不相同,且侵權集團之上 游亦非同一人,檢察官亦係將二人分別提起公訴,並未列 為同案併為起訴。由起訴書觀之,也無從認為被告之犯行 與另案被告王志遠所涉之犯行有何關聯,或是否屬同一侵 權集團,僅能認為犯罪型態及手法相同而已,則自難遽以 在新莊區上址處查獲之機房即認為被告犯行之結果地即有 包含本院所管轄之新莊區甚明,公訴意旨此部分主張亦嫌 速斷,要無可採。
(六)至告訴人民間公司之設立登記地雖在新北市○○區○○路 00號,然上開地點僅為告訴人民間公司之所在地而已,核 與刑法上犯罪行為之結果地應屬二事。且被告擷取該訊號 之地點係在上開機房為之,亦非在民間公司上址處,自難 據此認本院有管轄權,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亦有誤會。四、綜上所述,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犯罪地、住居所及所 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本院就本 案具有管轄權,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 起公訴,於法尚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 誤之判決。並考量本件被告之行為地有包含上開臺中機房處 ,及被告之居所係在臺中市東區,均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 區內,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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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