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111號
PCDM,108,易,1111,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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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聖喻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321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原受審案號:108 年度簡字第661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高聖喻於民國108 年10月 1 日16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光 南商場9 號櫃位,見告訴人錢○○(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身 著短裙,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持其所有之行動電話1 支 (廠牌:IPHONE,型號:XR),開啟拍照功能,由下往上拍 攝告訴人錢○○之大腿、內褲等處,以此拍照及電磁紀錄方 式,竊錄告訴人錢○○之身體隱私部位。嗣經旁人 貞愛發 現並告知錢○○錢○○隨即報警,而警員獲報到場處理, 並扣押高聖喻之前揭行動電話。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 條 之1 第2 款之妨害秘密罪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2 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 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四、本案被告高聖喻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妨害秘密罪。惟依同法 第319 條規定,本案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 調解,告訴人並於108 年12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 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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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