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2838號
PCDM,108,審易,2838,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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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暐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7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柏暐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晚間7時15 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擺設之選物販賣機 消費時,可預見以徒手拍打該選物販賣機,可能使機臺玻璃 破損,而失其防護機臺內商品之功能,仍基於毀棄損壞之犯 意,以徒手拍打告訴人朱韋名擺設上址之機臺,造成機臺玻 璃大面積破損,致該選物販賣機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朱 韋名。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 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 有撤回告訴狀足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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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