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2644號
PCDM,108,審易,2644,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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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垚誌


      何政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
第2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垚誌何政隆龍彥誠為同事關係。 詎陳垚誌何政隆竟共同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2 月28日3 時許,在新北市○ ○區○○○路000 巷00號1 樓社會住宅二館之公共廁所,未 經龍彥誠之同意,由陳垚誌無故以具有錄影功能之手機攝錄 ,何政隆在旁把風,竊錄龍彥誠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 私部位,因認被告陳垚誌何政隆2 人均涉有刑法第315 條 之1 第2 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龍彥誠告訴被告陳垚誌何政隆2 人妨害秘密案 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以 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依同法第319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本院調解筆錄各1 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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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