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243號
PCDM,108,審易,1243,2020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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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建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簽注單陸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簽注單伍張」。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簽注單6 張」之記載,顯係「簽注單5 張」之誤寫,此觀卷 附扣押物品清單即明,惟此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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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