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83號
PCDM,107,交附民,83,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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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沈燈源
      江素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郭新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4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若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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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