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沈燈源
江素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郭新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4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若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