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顏榮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顏貽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顏貽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顏貽軒(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被繼承人顏貽頂、顏貽㨗、顏貽軒之繼
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