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5號
CHDV,109,補,55,202001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顏榮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顏貽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顏貽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顏貽軒(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被繼承人顏貽頂顏貽㨗顏貽軒之繼
  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