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號
CHDV,109,補,29,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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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洪妃真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聲請人)與被告(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
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書狀載:「民事聲請起訴狀」、當事人欄稱謂載:「聲
  請人、相對人」及訴之聲明,則本件究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
 ㈠若欲聲請調解,請更正為「民事聲請調解狀」,書狀內容應
  更正為「調解聲明」。
 ㈡若欲提起訴訟或起訴前再行調解,請更正為「民事起訴狀」
  ,當事人稱謂應更正為「原告、被告」。
二、原告(聲請人)起訴(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費),
  本件若提起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1,000元
  (計算式: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拍定金額928
  ,000元+彰化縣○○鎮○○段000○號建物拍定價格373,800
  元+彰化縣○○鎮○○段0000○號即310建號增建部分拍定
  價格1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若起
  訴前再行調解,亦請繳新臺幣14,167元;本件若聲請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
三、陳報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同地段310建號㈡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
  號全部」及前開不動產㈢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
  遮掩)。
四、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共有人之真實姓名,並提出全體共有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
  併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共有人之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再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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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