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許寶猜
訴訟代理人 洪文鑑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清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95,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