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號
CHDV,109,補,22,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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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許寶猜 
訴訟代理人 洪文鑑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清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95,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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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