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陳筱安
上列聲請人陳筱安因與相對人曾國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筱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
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
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
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
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惟系爭本票未載到期
日,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