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82號
CHDV,109,司票,82,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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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雲河概念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勳 


上列聲請人雲河概念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葉品睿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雲河概念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
  ,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
  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
  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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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河概念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