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號
聲 請 人 謝東峯
上列聲請人謝東峯因與相對人謝耀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
東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台端提出之本
票(票號:TH859151、TH859152、TH859157、TH859158)未記
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是請
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發
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