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號
CHDV,109,司票,4,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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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號
聲 請 人 謝東峯 



上列聲請人謝東峯因與相對人謝耀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
東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台端提出之本
  票(票號:TH859151、TH859152、TH859157、TH859158)未記
  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是請
  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發
  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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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