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債 權 人 王彥勝
上列債權人王彥勝因與債務人洪寶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彥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LINE影本,無從釋明債務人洪寶佳積欠金額
為新臺幣63,000元,且於聲請狀中又記載清償期限為民國
109年2月5日,聲請人應另提出事證釋明債權存在且提前請
求償還之依據,另應釋明自民國109年1月17日起請求利息之
依據,或改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寶佳(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
1)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