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債 權 人 國際奧林匹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村
上列債權人國際奧林匹亞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慶輝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國際奧林匹亞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證物欄所載之存證信函影本乙份,到院供查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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