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
有限公司(原名:興日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原名:興日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業於108年7月16日經授中
字第10833438200號函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