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40號
CHDV,109,司促,740,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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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0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張家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家鑫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代收代付費用計新臺幣78265元未
  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
  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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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