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9號
CHDV,109,司促,729,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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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謝玲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
  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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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