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1號債 權 人 范秀緊即建輝建材行上列債權人范秀緊即建輝建材行因與債務人魏文惠即長弘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范秀緊即建輝建材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長弘工程行(統編:00000000)並非相對人李家弘設立 ,請具狀確定本件債務人係李家弘或長弘工程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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