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58號
CHDV,109,司促,658,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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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楊美蘭即楊新全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梅英即楊新全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彩紅即楊新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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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