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8號債 權 人 洪國男 上列債權人洪國男因與債務人漢昇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國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與債務人漢昇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僱傭關係之事 證到院供查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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