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維哲即蔡條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佩真即蔡條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凌華即蔡條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維哲、蔡佩真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條旺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許凌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
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由債務人蔡維哲、蔡佩真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條旺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凌華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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