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楊怡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零陸拾參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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