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4號
CHDV,109,司促,324,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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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號
債 權 人 新彰化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汶霖 

上列債權人新彰化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蘇大韋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彰化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蘇大韋(住彰化縣○○市○○里○○街00號)最
  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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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