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參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零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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