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高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0
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10月26日即
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72,194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
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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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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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高文豪 │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
│ │272194│ │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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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文豪 │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2194│ │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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