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徐宗慶
債 務 人 徐文彩
債 務 人 江淑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叁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宗慶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100
年8月2日邀同債務人徐文彩、江淑妙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
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100年11月23日起至債務人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
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
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8年04月08日,當時本行就學
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
2.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徐宗慶自民國108年04月08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01,39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
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徐文彩、江淑妙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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