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
債 權 人 鄭秀琇
債 務 人 劉永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壹拾參萬貳仟柒佰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
令,其標的二為請求債務人應將登記其名下皇益紡織股份有
限公司之百分之三點七五股份返還債權人,並協同債權人向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股份移轉登記予債權人,屬意思
表示之請求,此非屬督促程序之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513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