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2號
CHDV,109,勞執,2,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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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潘雅婕 
相 對 人 王俊昇即山崎壽司手作食堂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10月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2.「經雙方核對協商後,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在職期間工資差額新台幣4萬元,分2期給付,將於108年11月8日給付新台幣1萬元及108年12月10日給付新台幣3萬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數到期,以上款項匯入勞方個人帳戶(台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內容,其中新台幣3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經彰化縣政府於民國 108年10月9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 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彰化縣政府函、彰 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兩造因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彰化縣政府轉介彰 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 人提出民國108年10月9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且屆期未 獲給付新台幣3萬元為由,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該調解 內容並無同法第60條所規定之不適於或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情 形,自得為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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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