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28號
CHDV,108,訴,928,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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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黃明海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   告 黃朝權 
      黃文照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聰 
      黃文隆 
      黃美珠 
      黃志亮 

      黃志立 
      黃妙玟 

      黃妙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當事人送達不合法之情事,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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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