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24號
CHDV,108,訴,824,202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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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芊澍企業社即張樵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9 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24 號第一審判決,一部提起上訴,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萬3,7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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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