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98號
CHDV,108,訴,698,202001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被   告 賴瀅如 
      人宇汽車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陳雅麗 
      黃種松 
      盧玉霞 
      陳淑滿 
      陳麗賢 
      陳江黛 
      陳文道 
      陳主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人宇汽車有限公司與被告賴瀅如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81年3月16日由彰化員林地政事務所以彰和字第002583號所登記、設定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3、擔保總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債權之抵押權不存在。
被告人宇汽車有限公司應將第一項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



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縱其所請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 不得提起(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賴瀅如之債權人,然被告賴瀅如以其所 有坐落彰化縣線西鄉重振段73、73-1、73-2、73-3、73-4、 73-5、73-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 抵押權登記,因該抵押權之形式上存在,自影響原告日後向 被告賴瀅如求償所受償之順位及數額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 3年度司執字第000356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 讓與通知合法送達文件、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見 本院卷一第47~53、69~227頁),是前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存在與否,確已影響原告之債權得否受償,原告私法上地 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等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予以 排除,是原告請求確認前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自 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本件除被告人宇汽車有限公司(下稱人宇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主佑到庭外,被告人宇公司其餘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告賴瀅 如經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賴瀅如對訴外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負有本金新臺幣(下同)120萬9,013元暨利息、違約金之債 務,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103年度司執字第356號債權憑 證,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9月1日將未受 清償之120萬9,013元及利息、違約金讓與原告。故被告賴瀅 如應給付原告120萬9,013元暨利息、違約金,被告賴瀅如皆 未清償。嗣經原告查被告賴瀅如之財產資料,始知賴瀅如所 有系爭土地,於81年3月16日設定擔保債權金額100萬元之抵 押權予被告人宇公司(下稱系爭抵押權)。則系爭土地拍賣 之價格於清償被告人宇公司之債權後,即不足以清償原告之 系爭借款債權,導致原告之債權將受損害,原告為保全債權 自得代位被告賴瀅如行使其權利,請求被告人宇公司將系爭 抵押權予以塗銷。又系爭抵押權於81年3月16日登記設定起 ,迄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 求權時效已於96年3月17日屆至,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時效既已消滅,被告人宇公司復未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101年3月18日前,實行系爭抵 押權,已罹於時效。今系爭不動產上仍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 ,顯已妨礙被告賴瀅如對於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管理權益,



且被害賴瀅如與被告人宇公司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容 有可疑,應由被告賴瀅如、人宇公司負舉證責任,否則基於 抵押權從屬性,抵押人自得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今被告賴瀅 如怠於行使權利,原告得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之規定代 位被告賴瀅如請求塗銷前開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 ㈠確認被告人宇公司與被告賴瀅如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81 年3月16日由彰化員林地政事務所以彰和字第002583號所設 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債權之抵押權即所共同 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人宇公司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 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人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主佑:請法院依法判決。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賴瀅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賴瀅如積欠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0萬9 ,013元暨利息、違約金之債務,並經本院核發103年度司執 字第356號債權憑證後,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4 年9月1日將未受清償之1,209,013元及利息、違約金讓與原 告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56號債權憑證影 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7~51、53、57頁),且為被告人 宇公司所不爭執,又被告賴瀅如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 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 880條定有明文。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 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第880條之5年期間即 屬除斥期間(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抵押權於81年3月16日設定登記,則系爭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至遲迄96年3月17日起,已罹於15 年之消滅時效,則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至101年3月 18日),被告人宇公司均未據實行系爭抵押權,是依上開規 定,系爭抵押權因而消滅,則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 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㈢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債務人怠



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 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第242條分別定有明定。系爭土地上因仍存有 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將對系爭土地之交換價值有所影響,顯 已妨礙被告賴瀅如對於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權益,進而影響 原告前開債權能否受償,是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依民法第 242條規定代位被告賴瀅如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 之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並請求被告人宇公司將如附表所 示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亦屬有據,同應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㈣末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乃我民法就消滅時效採抗辯主義,而不採請求權 消滅主義之結果。是消滅時效完成後,不過發生債務人得拒 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 其抗辯權,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 歸消滅,而為不利債權人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 字第1975號民事判決)。則雖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被告二人 間之總金額100萬元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惟僅使債務人即 被告人宇公司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前開債權並不當然消 滅,故該債權既未消滅,則原告代位請求確認被告二人間之 前開債權不存在,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三 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前開被告賴瀅如及人宇公司間系爭 抵押權不存在,並代位被告賴瀅如請求被告人宇公司應將系 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




│ 土地坐落 │ │ │
│ │登記│ │
├──┬───┬───┬──┤日期│ 權利範圍 │
│ 縣 │鄉鎮市│ 段 │地號│ │ │
│ │區 │ │ │ │ │
├──┼───┼───┼──┼──┼────────┤
│ │ │ │ │ │ │
│彰化│線西鄉│重振 │73 │81 │ │
│ │ │ │、 │年 │ 24分之3 │
│ │ │ │73-1│ 3 │ │
│ │ │ │、 │月 │ │
│ │ │ │73-2│16 │ │
│ │ │ │、 │日 │ │
│ │ │ │73-3│ │ │
│ │ │ │、 │ │ │
│ │ │ │73-4│ │ │
│ │ │ │、 │ │ │
│ │ │ │73-5│ │ │
│ │ │ │、 │ │ │
│ │ │ │73-6│ │ │
└──┴───┴───┴──┴──┴────────┘

1/1頁


參考資料
人宇汽車有限公司(已廢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宇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