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6號原 告 王彩芬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被 告 盧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盧慶松 盧美惠 盧億龍 盧宣旻 詹昌達 詹國賓 鄭一德 鄭淦魁 鄭婷予 鄭一心即丹羽るみ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一貫 王陳秋香 王敏行 王聰永 王彩鳳 王聰淮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彩雲 被 告 王詹碧霞 詹前敏 詹碧蓮 詹永莒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詹前旗 楊森富 楊宗諭 楊沛婷 詹前錫 詹曜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 釐清,是本件應再開辯論。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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