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96號
CHDV,108,訴,396,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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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告 王彩芬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盧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盧慶松 

      盧美惠 
      盧億龍 
      盧宣旻 

      詹昌達 
      詹國賓 
      鄭一德 

      鄭淦魁 

      鄭婷予 


      鄭一心即丹羽るみ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一貫 

      王陳秋香
      王敏行 
      王聰永 

      王彩鳳 
      王聰淮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王彩雲 
 
被   告 王詹碧霞
      詹前敏 
      詹碧蓮 

      詹永莒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詹前旗 
      楊森富 
      楊宗諭 

      楊沛婷 

      詹前錫 
      詹曜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 釐清,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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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