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1號
CHDV,108,訴,361,2020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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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家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區彰化漁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3,401,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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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