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施月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
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
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
務之紛爭:即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
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僅有
對立之當事人,而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固不能成訴,
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
為如何判決之內容,亦非完整之訴。因之,當事人、訴訟標
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為訴之三要素。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規定起訴所應表明上述事項者
,即因此故。經查,依民事起訴狀並未載訴訟標的(即具體
法律關係之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請陳報訴之聲明(即請求
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及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各為何?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108
年12月4日分別裁定命原告補正本件訴之聲明,此項裁定分
別已於108年10月31日、108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本院即以民事起訴狀後附之土
地謄本,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2,827,435元【計算式:(680地號土地面積3,
808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公同共有比例
25333/228000)+(680-1地號土地面積125平方公尺×108
年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公同共有比例240/1140)+(687
-1地號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
公同共有比例3/39)+(699-1地號土地面積35平方公尺×
108年土地公告現值3,866元×公同共有比例1/1)+(905地
號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公同
共有比例1/1)+(1560地號土地面積111平方公尺×108年
土地公告現值12,000元×公同共有比例2/18)+(2173地號
土地面積48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公同共
有比例1/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9,017元。
三、陳報彰化縣埔鹽鄉成功段680、680-1、687-1、699-1、905
、1560、2173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
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