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272號
CHDV,108,監宣,272,2020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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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蔡秋惠 


代 理 人 蔡招治 
相 對 人 蔡秋月 


關 係 人 蔡友枝 

      劉宇軒 


      劉婷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4關於「竹塘段2236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竹塘段2256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4關於「竹塘段223 6地號」之記載,顯為文字誤載,應更正為「竹塘段2256地 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韓尚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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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