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昭義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下簡稱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之董事長,關係人車輛研究測試 中心業經經濟部核備設立,並經鈞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在案,復經鈞院核准變更登記並發給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 ,然因業務需要,經董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 條,爰 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從而,得依 前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捐助人」、 「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 限。
三、查本件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於稱謂欄記載聲請人為 「陳昭義」,具狀人欄則蓋用「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及「陳昭義」之印文,然查卷附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 心第十屆第六次董監聯席會議會議記錄上所列董事名單,聲 請人陳昭義並非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之董事,又查卷附財團法 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捐助清冊,聲請人陳昭義亦非車輛研究 測試中心之捐助人,可知聲請人陳昭義並非民法第62條、第 63條得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之人,故此聲請裁定變更捐助章程 ,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此外,查本件民事聲請法人捐助 章程變更狀記載:本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監事會決議修 訂捐助章程計1條詳如條文對照表等語,然查卷附捐助章程
修訂對照表,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 、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等15條均有若干 內容修正或文字修正,即難辨明聲請人稱「修訂捐助章程『 計1條』」所指究竟為何,則本件聲請意旨即不明確,併予 指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