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52號
CHDV,106,訴,1052,2020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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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王木林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王竣毅 

被   告 邱順乾 

      邱俊又 

      邱慧茹(即邱順坤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順燕 

被   告 王李招治

訴訟代理人 王昭淵 

被   告 王新發 

      邱勇曄(即邱順坤之繼承人)


      邱恬甄(即邱順坤之繼承人)


      邱意茹(即邱順坤之繼承人)


      王秉豐(即王寬一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皓璋(即王寬一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前宏 
受告知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中貳、實體事項:第項即第8頁第13行關於「被告邱順『寬』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邱順『坤』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有如主文所示之 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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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