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6號
CHDV,106,司,6,202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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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蕭仲達會計師

相 對 人 利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隆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
      許儱淳律師
關 係 人 李清溪 
代 理 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王育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原選派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6 號民事裁定 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因相對人所提出之簿冊文件與聲 請人所要求提供者有所不足,致檢查事務無法順利進行,且 聲請人之人員亦有異動、不足之情形,導致聲請人無法勝任 檢查事務,爰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 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 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委任 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前依關係人之聲請,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以10 6 年度司字第6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 相對人自101 年10月1 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經本 院合議庭於107 年9 月25日以107 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駁回 相對人之抗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審閱本院106 年度司字 第6 號選派檢查人事件全卷無誤。而聲請人既以其所屬人力 因素而無法勝任檢查工作為由,向本院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 查人之意,則揆諸前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 時終止,因此,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 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 聲請解任原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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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