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627 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
序,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
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士瑋
書記官 林佑儒
通 譯 程寧芳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內容:一、主 文:
林俊元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俊元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 6日晚間某時,在其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住處 內,以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加水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次。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 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佑儒